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听取督查对象汇报;开展检查、访谈、暗访;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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