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至用工是全日制用工之外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只要不超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每周工时上限,单日工时可适当灵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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