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两个孩子,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以在生一胎。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您好,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的规定是:《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经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生育调节、技术服务、优待和奖励、综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程62条,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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