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至现在的北京。北平,简称平,是北平市(直辖市)使用名。1368年(明洪武元年)9月12日,大都易名为北平府,取“北方和平”之意,后于1421年(明永乐十九年)明成祖朱棣迁都北平改名为北京,与南京对应,形成“南京北平十三布政使司”,此为今名之始。1928年(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设立北平特别市,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日伪政府又将北平特别市改为北京市(但并未得到中国中央政府和人民承认,北平的名称在此阶段仍在延用),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恢复原名北平。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设于北平市同时更名为北京市。扩展资料民国初,北平城内划分为10区。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19日北平市政府下令推行“地方自治”,设立市辖区(“自治区”)。将全市分为15个区,各区以序号命名。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接收后,全市分为16个区,各区以序号命名。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3月,原郊区的第十三区至第十六区调整分界,由原来4个区改为8个区,即第十三区至第二十区。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底前不变。民国时代的北平市辖区范围,大致相当于今日北平的城六区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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