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能在银行兑现和企业间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贷款等特点,打着所谓“资金运作”、“投资理财”等名义大肆进行承兑汇票买卖。
这种严重危害正常经济活动的现象近几年来在我们绍兴市范围内也大量的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之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9年9月18日,公安部经侦局在对河北、安徽二起个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件批复明确了定性,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为:
一、它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巨额税收流失。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票据贴现等各种非法金融业务造成财税损失高达近千亿。
其次是逃避金融监管,为犯罪活动推波助澜,不法分子通过它进行洗钱,使贪污受贿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
第三,容易滋生其他犯罪行为,一是利用假的承兑汇票进行诈骗;二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收取的承兑汇票通过非法经营的中介进行非法套现,滋生职务犯罪,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三是通过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向金融部门进行套现,造成骗贷、伪造印章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利用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骗取财物。
二、给企业增加额外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经常要遇到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当前向银行贷款是解决企业资金困难主要的形式。企业向银行贷款要向银行支付正常的贷款利息。
由于企业要获取现金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嘉兴公安机关侦办的这起案件上分析,犯罪嫌疑人潘某、庄某、沈某、张某、施某等7人为非法牟利,以收取票面金额2%—3%贴息款的方式,为他人进行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活动,就为企业增加了2%—3%的融资成本。显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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