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年检须知(工商局)
一、本须知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
二、年检对象。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已办理登记注册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均为2005年度年检对象。
三、年检期限。年检起止日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企业如因特殊情况在年检期限内不能如期参加年检的,应当在6月30日前携带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向年检机关(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科)提交申请延期年检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在限期内申报年检。
四、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年检报告书。私营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别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私营)或《分公司年检报告书》(私营);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别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或《分公司年检报告书》;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填写《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填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的填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不得涂改,如有空项一律填写“无”。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
(五)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下列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煤矿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4、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5、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6、食品、饮料生产、销售企业,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7、中介服务企业,提交经营许可证;
8、粮食收购企业,提交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9、道路运输企业,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交机动车维修资质证;
11、拍卖企业,提交省经贸委批准文件;
12、物流企业,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典当行企业,提交商务部门批准文件;
14、娱乐、宾馆、洗浴、棋牌室等企业,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行证、消防意见书;
15、经营网吧企业,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意见书;
16、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六)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其提交的年检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其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七)报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除报送(一)、(二)、(五)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已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隶属机构主体的公章。
(八)所有年检材料中,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代替签字。
五、年检程序。
1、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工商管理站领取年检报告书。
2、年检材料审查。年检机关依法审查企业年检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办理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将填写《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企业根据《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要求完善材料。
3、交纳年检费,经审查通过年检的企业,年检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六、逾期年检的法律责任。凡在规定日期前不申报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标签:年检,工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