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南京为例:
根据《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在3日内火化;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应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7日。高度腐败的遗体必须立即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除因经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机构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处理。所需费用由经办单位或当事人支付。
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
扩展资料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医疗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外运。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探亲、旅游和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或者上述人员在本市以外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骨灰运回本市火化、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超期冷藏遗体的存在原因
1、公安机关破案的遗留。刑事凶杀案件的破案需要一定时日,即使遗体已经过尸检,可以火化,但是作为死者家属及众亲属,案件一日不破,死者遗体就一日不能火化,即“证据”不能灭失。在“死者为大”传统习俗面前,出于维稳或同情等因素,相关单位大都予以默认,因此造成遗体长期在殡仪馆冷藏保存。
2、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的遗留。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公伤事故、自杀、利益纠纷等,问题一日得不到解决,赔偿金一日拿不到手,即使逝者遗体已无保留意义,但逝者亲属仍将遗体作为“证据”予以冷藏保留,甚至以此为要挟的“法宝”。
3、家庭亲属间纠纷的遗留。这类情况大都是因为财产纠纷、遗产争夺、费用分摊等原因,将逝者遗体长期冷藏保存在殡仪馆。有的家庭即使问题得到了解决,却又因为长期冷藏所产生数万元的冷藏费用等问题而又引起新的纠纷,导致对冷藏遗体的不闻不问,一拖再拖。
4、无名尸的遗留。这类遗体几乎都是公安机关通知或直接送来的。在无法查明死者身份的情况下,都是交由殡仪馆冷藏保存待查,时日一长也就无人问津了。即使我们到公安机关催促,得到的答复往往总是“快啦、快啦”、“再等等”。对于费用问题往往是三缄其口,或是例行的“外交辞令”,让你一点脾气都没有。
5、法规政策的苍白无力。超期冷藏存放遗体这一老大难问题,近年来呈急剧上升之势,而殡仪馆对此却没有好的办法,这很大程度是因为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切实可行的法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而对于超期冷藏遗体的处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殡葬管理条例》对此类问题的空位与缺失,以至各地的殡葬法规对这一问题的规定缺少约束力与强制力,又没有责任后果如何界定、如何承担、谁来承担的表述与规定,“逾期由殡仪馆火化”成为一句空话。事实证明,那些明文规定在实际工作当中,是难以操作与执行的,造成基层单位对此类问题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接受。
6、殡仪单位自身的因素。冷藏存放遗体合同、协议,对双方的责任后果不明确、不科学、不严谨,缺乏强制力、约束力和需要承担责任的制约,即使制定了违约责任,往往亦是苍白无力,留有不少空档。这些恰恰成为一些逝者家属“避险”的法宝!此外,收费的设计不科学,既想一竿子到底按标准收费,又想“多快好省”及时地把现款收上来,结果往往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在出现超期冷藏的情况后,一些单位不是积极主动地出击,而是寄希望于打报告等待上级部门的“出手相救”;不是运用法律来维权,而是等待逝者亲属的主动上门。追讨不力的结果是令殡仪单位陷入困局。
超期冷藏遗体的解决途径
1、逐步完善殡葬法规政策。对殡葬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和特殊性的问题,作出原则性、宏观性、指导性的规定。本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思维和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在丧事活动中表现的尤为突出,而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是1997年7月21日颁布实施的,已经明显地滞后与落后于现实。因此,及时地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殡葬法规就显得格外地迫切,尤其是急需对一些热点、难点、特殊性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界限与规定,如:起尸火化问题、超期冷藏存放遗体问题、公墓使用续约问题、丧事中的车辆影响交通与扰民问题等。当然,作为《殡葬管理条例》的主体功能,不可能对每一项工作都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立法机关应该对普遍性中呈现出特殊性的问题,作出原则性、宏观性、指导性的意见。
2、与丧家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签订冷藏存放遗体合同或协议,应将“超期”这一风险的责任与后果加以明确,特别是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作出明确而又切实可行的约定与规定。过去,由于业务的需要和超期存放遗体问题比较少,经营单位很少与逝者亲属签订合同或协议;对存放期限、费用问题、责任问题等很少作出约定。而现在,“质”和量都发生巨大变化,因此,我们在进行这项业务时,一定要注重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必须要对存放期限、费用问题、违约责任、风险后果、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约定。突出“谁经办,谁负责;谁签订合同,谁付费”的原则,明确经办人、签订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同时,合同或协议中必须要增加第三方作为责任担保人,以此减少超期存放、追费难的问题。
3、制定合理、科学的收费程序。一些逝者亲属在问题得到解决后,为什么还不愿办理火化手续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累积的费用太高,他们的心态就是“能拖就拖,拖了拖了,一拖就了”。
这从另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收费设计得不合理,没有把治丧人的承受能力和惠民政策、公益殡葬的因素考虑进去。因此,笔者设想:与其巨额埋单分文未取,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不如本着“保本或略有利润”的原则来处理这一特殊问题。收费程序设计为“阶梯状爬山式的前轻后重”,即:以三个月为一时间阶梯,这一阶梯按保本的原则进行收费;下一个阶梯按略有利润进行收费;以此类推,越往后,收费越多。
这一设计的理念为:越超期冷藏遗体是指超过规定或约定的期限而没有火化,继续在殡仪馆冷藏存放的遗体。当前超期冷藏遗体的情况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殡仪馆发展的一大难题。
早越省钱、越拖越费钱、越积累经济负担越重,从而促使治丧人主动前来办理火化手续,以此减少超期存放的机率(这一条应在合同或协议中,重点地加以明确与约定)。
4、实行多部门联动机制。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把好“进入”关。应该说,超期存放遗体中的近一半都与公安部门有关,几乎都存在着“前期认真负责、费用照付,中期开始拖,后期无着落;直到最后火化了,费用推给政府”。要解决这一难题,我们的主管部门必须与相关部门实行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减少这一问题的发生。
5、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面对超期存放这一难题,许多时候,我们的经营服务单位,总是存在一些畏难、不敢为的心理,总是希望上级领导部门出面干预解决,或希望奇迹的发生。不敢运用法律来维权,其实面对老大难的问题,只要我们手续合法、完备,有理、有据,敢于“出击”,敢于运用法律来维权,往往是事半功倍的效果,那叫“一打一个准”。如《中国殡葬》周刊2012年3月8日第五版的《陈尸700天家属被判赔7万冷藏费》,报道了江西吉安市殡仪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而追回7万元的冷藏费,就是一个极有借鉴作用的成功案例。
任何疑难问题的解决不是靠“天上掉馅饼”,而是需要我们把握法规政策,动脑筋、想办法的。作为超期存放遗体这一长期困扰殡仪馆发展的难题,只要我们单位领导“敢为、敢问、敢动真”,那么,“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在处理、解决超期存放遗体的工作中,还有两点需要我们注意:
首先,对于个别有支付能力,或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赔偿金、补偿款已经落实到位的丧主,我们该履行的义务都已履行、该做的工作都已做过,仍然是“赖字号”的,那么我们必须果断地对其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其次,针对确实经济有困难或属于弱势群体的治丧人,即使问题得到了解决或赔偿、补偿金已落实,我们仍必须落实惠民政策,对于高额的费用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体现公益殡葬的优越性。但对于其中个别有经济能力办理火化手续的,且已经得到减免照顾,做了各种工作后,仍然拖欠费用的,我们必须要付诸于法律解决。在走法律途径中,我们必须仍然坚持惠民殡葬政策,给予减免,使被告丧主在法庭上无话可说。
超期存放冷藏遗体这一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寻求破解、解决的新方法,进行有益的实践与探讨。但愿这篇文章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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