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上各种刑事案件极其常见,有的是故意而为之,有的是因为精神原因而导致的。近日,一则有关 赤峰一老年公寓发生命案致3人死亡 事件引发关注,那具体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发生命案呢?
一、赤峰一老年公寓发生命案致3人死亡具体是怎么回事?
据赤峰发布官方微信号7月10日消息,7月9日23时20分许,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悦心老年公寓(民营)发生一起命案,造成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伤者中1人抢救无效于10日5时许死亡,其余4人生命体征平稳。嫌疑人王某某(男,81岁),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善后处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二、命案致死怎么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赤峰此次命案致3死事件过大,希望能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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