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选举人一直未有明确的处罚。
选举人可以不按照该州选民的意愿去投票,即失信选举人,这在过去选举中亦曾发生,但不曾改变选举结果。
产生原因
美国总统选举并非直接选举,而是经间接选举选出的特殊选举制度(美国虽为总统制,但根据萨托利对总统制定义,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并且有固定任期,非经弹劾与罢免不得使其去职)。
美国宪法规定,各州议会指定、或规定一种方式产生一定数量(与本州参众议员总数相同)的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在美国宪法第二十三修正案通过后,哥伦比亚特区也可指派三名选举人),再由选举人团投票选出总统与副总统。
在美国历史早期,大部分州都由州议会直接指派选举人,因此美国总统选举是间接选举制度。从19世纪开始,越来越多的州通过普选结果来决定本州选举人名单。如今,所有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采用了这种制度。
一个典型的选举程序如下:
1、 各党派推出自己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在各州注册;
2、 各党派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通常都会选择那些长期为本党服务的忠诚党员;
3、 在总统大选日于各州进行普选,确定各州获胜的总统候选人;
4、 各州获胜的总统候选人所属之党派所推出的选举人成为该州选举人团(一般来说是赢者全拿,内布拉斯加和缅因两州稍有不同);
5、 各州选举人在各州首府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各州通常都会要求选举人宣誓,保证将票投给他所在党派推出的候选人(也就是在本州普选中获胜的候选人),绝大多数选举人也会这样做。在少数情况下,选举人因为个人感情或者粗心等其他原因没有这样做,就成为失信选举人。
扩展资料:
各州采取的措施
为了避免出现失信选举人,各州通常都立法约束选举人的行为,常见的规定例如:
1、 选举人在投票前必须正式宣誓将票投给在本州获胜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否则将被撤换;
2、 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3、 选举人如违规投票,所投选票无效;
4、 失信选举人将受罚款等处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Ray v. Blair一案中裁定:按照宪法,选举人是在代表各州行使权利,因此各州有权约束选举人的行为,也有权撤换拒绝宣誓的选举人。但是,宣布已经投下的选票无效还存在违宪的风险,不过目前尚未出现相关诉讼,最高法院也就没有对此进行违宪审查。
这个按照西方的民主观念,只要失去诚信,不要说选举,可能工作都要丢,而且无法从银行贷款。。。。欧美国家对诚信看的很重的。
标签:选举人,失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