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2、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根据调查和评伍配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审批。县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世卖位置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等显著地点,公示的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监督电话等,公示时应当保护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备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备案制度,县民政局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搜橘逗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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