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
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神笑的士官制度。
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为士官军衔中的最高级别。
士官属于“兵”的范畴,又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层最重要的指挥员,又是一线关键的操作手;既是士兵中的“头领”,又是军官的得力“助手”。这种特殊位置的“中介性”,使士官理所当然地成为官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选罩局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2、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4、选取为指挥管游闷含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5、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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