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核蚂羡 (一)改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物袜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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