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又因为其不同于男性的生理构造,法律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专门为保护女性权益设立了一些罪名。然而却总还是有些人知法而犯法,自以为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人最终也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在湖北恩施就有一位男子,不仅仅对一位女性先后三次进行侵害,更为离奇的是在事后还向女子索要营养费,真是世间之大,无奇不有。最终,这名男子被法院判了4年的有期徒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黄某来到姜某的理发店内,见色起意,强行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黄某再次找到蒋某想要强行侵犯,然而却被姜某告知其正处在生理期。黄某不信,强行脱下姜某的裤子检查确认后才离开姜某的家悉腔。此后,姜某多次搬家希望逃离黄某,然而在2017年7月,黄某第三次找到姜某使用暴力等手段再次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在实施完侵犯后,黄某竟然以自己身体消耗太大索要20元的营养费,并以姜某的其他财产相威胁。无奈,姜某给了黄某50元。
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而且多次实施侵犯甚至还有索要财物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是第二次实施的时候因为姜某正处生理期未遂,而且在归案后坦诚交代,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我觉得4年太轻了。就算第二次未遂,但是已经有两次行为已经既遂了,而且黄某多次找上姜某强行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对被害人心理,身体造成了较大影响,情节恶劣。
值得一提的是,强奸罪的起刑点就是三年,而法院的审理认定可以说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仅判了三年,此后索要财物的行为判了一年,对于后者我们能够理解,但是前面仅判三年过于轻判了。此罪的一睁裤衫般法定刑是3年至10年,虽然黄某第二次未遂,但是不影响另外两次既遂的构成,而且三次犯罪行为依旧按最低量刑处罚是否有失偏颇?法官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在3到10年之间选刑期,3次侵犯加上1次索要财物共判了四年。不知大家对此案有何看法?
笔者认为对于强性侵犯妇女权益,而且属于多次的应该从重处罚,应该严厉打击这种不法行为,给社会公众一个警示,以及一个态度。这个“重”的程度显然应该比减轻情节的影响大。而且多次犯罪中的一次未遂,不应该对量刑有过大影响,更应该参考的犯罪造成的影响,犯罪的次数,侵害的法益等等。这样有助于保护妇女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能给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一个警告。至于本案当中黄某的行为,也算是一个奇葩了,在事后竟然还向受害者索要营养费,这样的“厚脸皮”真是闻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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