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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岳志军案公诉人是谁?

2024-01-07 08:58:55 编辑:join 浏览量:629

14年岳志军案公诉人是谁?

法院一审判决:岳志军被判处死刑磨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0日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郊外的凯泽音乐厅发生一起命案,两人当场死亡。在现场走访中,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岳志军。2014年10月28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终审判决,岳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情简介:2014年4月20日晚7时许,犯罪嫌疑人岳志军带着八岁的女儿进入七台河市凯撒音乐厅。他此行的目的是寻找他的妻子潘丽丽,她是凯撒音乐厅的一名女招待。岳志军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迹象,希望回家能和她“好好谈谈”。这一招之前,岳志军为了“防身”,从10块钱买了一把锋利的剔骨刀,去银行取了4000多块钱。据其供述,自己打架后没有足够的钱避免受伤,或者自己打伤他人后没有足够的钱逃跑。进入会馆后,我遇到了潘丽丽,他们争论不休,互相争斗。岳志军与前来劝架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他一时气愤,拔刀乱刺,致一名工作人员当场死旁游哪亡,另一名送医后死亡。后来,岳找到了,当她找到他时,当着她八岁女儿的面将他刺死。然后岳志军逃了。10天后,他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判决书:公诉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杀人事实清楚,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被告人岳志军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建议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岳志军犯运码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被害人进行附带赔偿。个人感觉:故意犯罪中有这样一种情况:突发犯罪,不考虑后果,往往是针对一个对象实施的,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岳志军刺死工作人员处于愤怒状态,行为人刺死工作人员必然会伤害到工作人员,对此心知肚明,属于直接故意。但对于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人,其认知特征是知道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所以岳志军刺死工作人员应该是间接故意。但是后来岳志军找到潘丽丽,二话不说把他捅死,直接故意正确。本案中,有一个焦点,就是岳志军是否被歌厅工作人员殴打。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存在过错,导致犯罪人愤怒地实施犯罪,并非不可能。遗憾的是,并不是公诉人当庭公布的所有证人证言,我们也不知道未公布的细节中应该隐藏着哪些信息。而且证人都是歌厅的工作人员,他们否认歌厅雇佣打手的事实也不是不可能。我无意为岳志军辩护。我关心的是八岁的女儿,父亲的去世,母亲的去世,如何维持她的生活,如何继续学业,如何面对她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如何继续她的生活,她的经历真的诠释了“家破人亡”的含义!判处死刑赔偿100 w以上中国中央电视台12台昨天报道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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