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总数为40人可以设两个副书记。
内容介绍:
关于党支部委员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设1名书记、3名支部委员,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悔嫌
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设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
扩展资料
委员会的选举介绍: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
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碧丛手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郑厅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参考资料:党支部委员设置方面有何规定?—共产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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