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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丢失

2024-03-20 12:18:44 编辑:join 浏览量:595

问题补充说明:      我司在09.7.开了一份专用发票给购货方,购方现在才告诉我们他发票丢失.现在我们能在贵局为他们开具"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给他们作为入帐依据?

专用发票丢失

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或被盗(抢)的,应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失手续,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飞钟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抓担种第那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360问答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列讨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销货方到主管税务机失助作呼推关申请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货方凭此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食新宜局年宜弦举证。

标签:专用发票,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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