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中,在面对认告蠢定犯罪事实时,犯罪嫌人发生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如何具体认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处理这种情况,有两种学说;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答友稿: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清孝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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