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种区别:离职性质不同。
2N意为着双倍补偿,原因在于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
N意味着双方有主观、客观原因导致的离职,属于正常经济补偿。
包括:
1、双方协商离职。
2、无过错解雇。
3、经济性裁员。
4、企业违法导致员工主动离职。
5、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6、企业事实单方面终止合同。
N+1,其中的+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那么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运洞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旁巧枯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宽码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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