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要求单独相处1至2天也是合理的要求,法院应该会支持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以。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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