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结束,自2002年4月1日起,上海市政府决定停止受理申办本市蓝印户口。为了妥善处理本市蓝印户口工作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凡在本市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自登记蓝印户口之日起至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注销其已取得的蓝印户口:超过规定复验时间(每年1至4月)三个月不申请蓝印户口复验的,投资类和购房类蓝印户口满三年、聘用类蓝印户口满五年,超过六个月不申请转为本市帆让常住户口的;被批准转为本市常住户口以后,六个月内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巧知出国(境)、考入大专院(校)或死亡,必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或注销手续的。什么是蓝印户口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公安机关加盖印章为蓝色,与办理非农业户口适用的红色印章不同,故而被称之为蓝印户口。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在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申领营业执照等方面,基本上可以享受与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的待遇。同时,经过一孝轿消定年限,蓝印户口还可以申请转变为正式户口。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在本市投资并有固定合法住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境外投资者除外)或其亲属或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二十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或营业两年以上的;(二)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本市投资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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