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的产假由一开始的90天增加为98天,在2012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中进行了调整。
女职工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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