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军舰艇命名条例》,中国海军舰艇命名总的原则是:1、区别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舰艇命名;2、区别于国内地方船名;3、条理性强,便于记忆;4、字音清楚,不易相互混淆;5、名称响亮,有意义,能够体现祖国的尊严,表现出中国的悠久历史和文化;6、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使用长久,在相当长时间内,能够满足装备发展的需要。 另外,为区分各舰艇用途和职责,另规定核动力潜艇是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常规动力飞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常规动力鱼雷潜艇是以“长城”加序号命名;巡洋舰是以行政省(区)或词组命名;驱逐舰、护卫舰是以大型与中型城市命名;反潜护卫艇(猎潜艇)以“火县”命名;扫雷舰以“火州”命名;船坞登陆舰、战车登陆舰以“火山”命名;步兵登陆舰以“火河”命名;辅助船舰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东油、北标、海捞)再加序号命名。 为了避免舰名出现重覆的现象,中国海军舰名的命名是以地区来划分。其中北海
舰队辖区的舰名是以中国大陆东北、华北、西北等14个省市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河
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内蒙、北京、天津)的地名来命名;东
海舰队辖区的舰名则是以华东7个省市区及新疆自治区(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湖北、上海、新疆)的地名来命名;而南海舰队辖区的舰名是以华南、西南等9个省市区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的地名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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