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太笼统了,1、如果各方前期曾达成协议,明确了会谈纪要等形式也可作为协议的内容,那么这个会谈纪要的内容肯定是可以履行的;2、如果各方并未达成协议,仅就某事项进行商谈,其后也未对此事项作书面合同,也没有作出一定表示或举动表示愿意履行该纪要内容,显然,纪要是不能作为合同履行的;3、各方在纪要完成后,虽未签订合同,但各方都履行了纪要的内容,且各方均无异议,纪要可以作为框架性的指导意见。 总之最好的方式是订立正式的文本合同,毕竟纪要的法律...
会商纪要很有可能成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但是这样的会商纪要一旦出来就必须得到与会名方的认同方可成为合同。即使参加了会议,并且签到了,但如果最终出来的会商纪要与实际不符,这个纪要就不能生效,因此当草拟方拿出会商纪要时如果其他方有异议要及时提出不同的意见进行修改,只到各方都认定了才能生效。
如果纪要内包含了设立、变更、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签字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可以认定为合同。
标签:纪要,会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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