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要以“三个区分开来”作为根本遵循。“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界定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可以纳入容错范畴,哪些错误和失误要接受处罚;旗帜鲜明地鼓励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勇于进取,营造风清气正、人心思进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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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区分开来”是党建理论的新突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创新。容错纠错机制要明确“错”的边界。可容可纠之“错”,主要是指改革创新中发生的真正意义上的探索性失误。“容错”不是“纵错”,如果仅仅假借改革的名义,不经过科学的论证、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是决不能“容”的。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党员干部违反政策法规的“避风港”。对于那些触犯“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党纪高压线”的错误,不但不能“容”,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容错与纠错二者相辅相成。容错是纠错的前提和基础,纠错是容错的`目的与意义,容错机制和纠错机制必须统一起来,相辅相成。只“容”不“纠”,就会形成纵容之势,既害了干部,又损毁了事业;只“纠”不“容”,就会挫伤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影响改革的进程。只有及时容错纠错,才能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形成愿作为、敢作为、会作为的良好政治氛围。
容错纠错机制需与问责机制合力并举。问责与容错纠错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都着眼于权力的规范运行,都在于提升权力的运行效能。因此,不能因为问责,而忽视容错机制的建立,也不能因为容错,而为权力的任性找理由、找借口。只有坚持容错纠错与问责合力并举,才会让权力真正回归本位。
容错纠错机制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应成为一句吸引眼球的“口号”,也不应作为一项权宜之计,而应当是一项具有实践性和长效性的制度安排,必须推进容错纠错机制常态化和法治化发展。只有将容错纠错机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才能保证容错纠错机制在实践中不被滥用、误用,让容错纠错机制真正发挥出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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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容错,纠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