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播音基础理论知识,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组织和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掌握各种各类节目的采编、制作和主持技巧;播音主持有鲜明特色,有显著的社会效果,业绩较显著;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研究能力;能指导下一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人)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获得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者。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很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主持任务,具有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专长和特色。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及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
(二)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有鲜明特色,参加过3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三)指导过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工作或学习。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评选中获奖1项以上。
(二)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三)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二等奖2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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