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遗芹好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并依法享受下列待遇(民政部负责解塌首衫释):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 (4)立团腔三等功的,增发5%; (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5 、特别生活补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丧葬补助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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