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交车爆炸案,造成17名公交车乘客受伤。一审判决结果,嫌犯卢某某被判处死缓,嫌犯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要求死刑立即执行。但最新报道,卢某某的二审判决结果,仍然维持原判。
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案件:
嫌犯卢某某,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顺河乡人,小学3年级辍学,12岁外出务工,常年在外漂泊。虽然在村里生活了40年,但由于性格内向,村里人对他的印象都不深。但是,直到他与村干部产生矛盾后,众人对他改变了看法。
最早的矛盾源于一条公路,由于家门前的一条公路占用了卢某某家的土地,遂引起其不满,拿着电锤、钢钎砸路,与村干部发生争执。警方赶至现场后,卢某某提钢钎追赶。最终因妨碍公务被警方带走。
卢某某多次提出赔偿,在索赔未果后心生怨恨,决定报复社会。从2018年11月开始,卢某某便在家里制造“炸弹”,之后卢某某上了3路公交车,并迅速引爆了“炸弹”。导致公交车上17位乘客受伤。其中,一名乘客重伤,一名乘客轻伤1级,7人为轻伤2级,其余8人为轻微伤。
事后卢某某迅速被逮捕,被判处死缓;随后卢某某不服,以要求立即执行死刑的理由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是什么原因让法院维持原判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所以最终卢某某领到的是死缓,而不是立即执行。
我认为,法院任何判罚都必须有法可依,法院按照规章制度判罚,并不是说你要去死刑法院就会判罚死刑,任何机构都没有这个例外,只能是你的犯罪情况符合死刑条件了,并且在认罪等方面给办案人员造成困扰的,才有机会被顶格执行。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话,会导致有上诉意卖轿岩愿的中御人不提出上诉。上诉权一方面是为了纠错,另外一方面是因为被指控犯罪的人以一人之力帆闹与国家公权力对抗,所以应当在制度上允许他有继续申冤的可能。这是为了保证“申辩的机会”,而不是结果。所以,不管上诉有没有结果,理由是否充分,这些司法资源的额外浪费都是为了“万一一审判决真的判错了”的那一点可能。
所以卢某某最终还是被自己认罪态度困扰,想死都难。
标签:案二审,求死,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