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第五章第32条之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脊烂念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历搏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未转正,重新入党要说明未转正原因。再重新申请入党。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樱困、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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