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来自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当认真衡拦考难条原害虑。如对雹拦李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源迟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360问答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烧前十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比边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
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用顺增味胞速板起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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