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在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是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有特别多的特征。这就包括多数性、相邻性、单一性、特定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又是多样的、复杂的,所以对纠纷的处理过程也是复杂的。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相邻嫌核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二、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其他一些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实芹神掘现,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瞎衫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尽管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少量基本类型的相邻关系,但从世界民事立法与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实践来看,相邻关系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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