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规定县市区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具体事项。 《办法》规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需经县市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并提前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不得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县市区党政正职实行末位表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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