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山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及存储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及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清理、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管委会保密办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位要配合管委会保密办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办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涉密存储介质的购置、收发与传递
第七条购置和收发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介质密级的确定依据其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第四章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二、各涉密科室(单位)应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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