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又称婚约,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 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订婚戒指是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戒指,在西方国家求婚戒指可以等同于订婚戒指,不过在我国传统习俗里,是没有求婚戒指这一说的,而称之为订婚戒指。特别是在旧社会,男方母亲会将祖传的戒指传给未来的准儿媳,意指对女方地位的认可。
扩展资料: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 这是一种身份契约。此身份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 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於订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 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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