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手术谁来签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学习之二卫生部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大环境下,该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关注,患者担心医院滥用权利,医生担心代签引发纠纷。我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尽管存在细节上的不完美,但该规定保护了患者的利益,同时也分担了医生个人的风险。
患者一般会认为:不管风险如何、责任多大,救死扶伤都应是医生的天职。医院对紧急手术的病人应该拥有一定的自由权,这是尊重生命的体现。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沟通和理解的不够,增加了医患纠纷的隐患。患者往往会担心医院滥用权利,对那些病情没有严重到非做手术不可时,医院坚持手术会出现被代签和过度治疗,违背患者和家属的意愿。医生目前最大的担心是签字会引发纠纷。实际上从临床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医院需要紧急手术来抢救病人、挽救生命,但患者及家属接受意愿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结局,有时会酿成惨痛悲剧。
我认为:在执行此规定时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充分尊重病人和病人知情权,尊重个人对自己身体生命的权利,病人有自己的决策权;二是医生的治疗方法应是最有利于病人的治疗方法,是最优方法。
新规定的进步体现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了患者的利益。医院为保证代替患者签字抢救处置的正确,会组织院内相关专家会诊,认真履行签字职能,由于是由医院授权的负责人执行签字,会有效避免个别医生判断的不准确,也会分担医生个人的风险。但在目前执行新规定中最大的困惑是当患者病情危重,其家属也在场,但却不表态或是签字拒绝抢救,此时医院应如何处置?
!从道义上来说,生命权应该是第一位的,但当家属做出有违患者利益的决定,医院强行抢救将有可能违法。
我们期盼法律明确在患者病情告急、医院抢救具有价值、抢救措施又是唯一且具有急迫性的情况下,允许第三方(医院伦理委员会等)介入判定情况,从而做出有利于患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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