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8年12月27日,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额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简言之,就是以前的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延续3年。
《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所以,2019-2021年这三年期间,年终奖有两种算法可供选择。
一、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1、以年终奖总数除以12得到商数,用这个商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先在税率表中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某企业某职工月工资为8000元,2020年1月发放一次性年终奖30000元。
据此计算,30000÷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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