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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2023-08-29 22:30:39 编辑:join 浏览量:543

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后又提出“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实体内容,“宪法至上”则是宪政的形式要件。

1、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国家政党组织活动法。

这个法应当是可操作性和可诉讼性,将中国共产党以及各个参政党派的权利、义务,权力边界、党的领导权与人大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边界明确化;党与党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法律化、规制化、程序化。实际上在中国参政议政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也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也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也授予一定的公权力(否则那些民营企业家就不会削尖脑袋往里钻),也必须进行监督。鉴于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党章中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目标和利益一致,也是中国宪法制定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建议在政党组织活动法中把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其他政党中的有关内容直接列入法律中,把对党的组织、党员的监督直接列入到法律之下,让广大在民群众直接用法律规则对党组织、党员进行监督。中国特色的宪政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应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应与普通公民在法律的约束上“不平等”,因为法律规定了党长期执政和参政的“特权”,你的权利已高于公民和其它组织,所以你的义务客观上高于公民,在这点你在法律的义务上与公民是不平等的,所以不能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对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如果那样实际上是降低法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力度,对广大人民来说才是真正的“不平等”。

在讲到制定政党组织活动法时肯定有人说这是取消和削弱党的领导,确确相反,制定政党组织活动法,正是体现依法执政,使党的各级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按照法定程序内名正言顺的行使职权,从而堵住了那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党凌驾于法律之外的指责,真正地维护了党的威信,本文赞同“党主立宪”中的明确党权、制约党权的主张,以及“一党立宪”观点中的党权与人大权之间分工、制约的一些具体做法。特别是“党主立宪”的观点对明确党权和制约党权解释的明明白白:“所谓明确党权,就是党的组织不管行使什么样的职权都可以,但应当明确规定,不能明义上什么职权都没有实际上权力无边,应当明明白白地将党组织的职权规定下来;所谓制约党权,就是党组织行使什么职权都可以,但应当公开化、程序化、法律化,人民可以监督,党的组织如果超越法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责任。他们的观点依据仍是来宪政源由中的限权、制权的核心要义,既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又符合国情,既理论上可行、又实际上可操作的主张。而且这也是从法理上巩固和坚持了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更加合宪性。

2、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体制,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消除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合法”侵犯。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母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的依据,并具有对其他法律法规监的功能。但有了完备的宪法,并不一定会实行宪政,当国家和其他握有公权力的部门不按既定宪法秩序行使时,就会出现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合法”侵犯。所谓“合法”侵犯,就是国家掌握公权力部门,把权力与部门利益相结合,利用自己的立法权资源,把部门利益权力化、合法化、,使侵权行为变为“合法”行为,赤裸裸的用公权力去侵犯人民的利益和公民合法的权利,而且被告侵犯的公民还无处申斥、告状无门、告状无理。如:城市的拆迁、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城管保安的乱执法等等的胡作非为。社会上流传的“七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是典型的公权力的“合法”侵权现象,这些大盖帽的背景都是国家公权力的部门,都是有着合理的授权,都掌有所谓“法律”、“法规”,并且更是可笑和煞有介事把这种违宪的行为冠以是“依法办事”。这种不依良法,依恶法的办事和执政,比那种非法侵权更可怕,更具有危害和灾难性,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实行违宪审查和依宪执政,也就是没有实行宪政制度造成的恶果。

宪政的实现,仰赖于对一切违宪行为的追究和宪法规定秩序的守护。但目前中国这种和违宪审查、违宪监督、违宪追究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虽然我们国家在某些方面2006年8月27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向宪政建设迈进了一步,但必须看到,《监督法》仍是一部“小”监督法,仅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不包括宪法实施(违宪)的监督,因此很难起到根本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从而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胡锦涛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紧研究和建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有普通法院行使审查权的“司法审查”模式,也有特设专门机关的“专门审查”模式,还有议会自行审查的体例。但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则呈现“违宪审查活动从自发到自觉以至制度全面理性化,违宪审查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以至监督组织专门化,违宪审查方式从多重混模式趋近于司法纠纷程序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尊重护宪的发展规律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设立一套合适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行宪法也有若干条文关涉宪法的实施监督,但这一体制具有两大体制上的缺陷,一是宪法实施监督主体分散,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二是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模糊。显然现行这一违宪审查体制不符合审查主体专门化、活程序化的发展规律。故而宪法监督仍停留在纸上。因此加快违宪审查机制的研究是建设中国特色宪政重要内容,鉴于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宪政体制和中国的特殊国情,本文以为“组成以共产党政治局常委、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人大委员为主体的一个违宪审查委员会,专门来监督、落实宪法执行情况和违宪的纠正。并在审查委员会下设立一个宪法审查的具体的司法执行机关(宪法法院),这个审查委员会与司法部门之间关系,与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委与检察院的关系一样,具体的诉讼,由检察院和法院执行。这样的宪法规定审查机制,避免政党与人大之间权力交叉和冲突,保证了共产党和其他党派对宪法执行的监督权、审查权,又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违宪审查权。做到了真正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的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按照宪政的要义,建立有限和有效的公权力机关,消除和限制对人民权利的非法侵犯。

古典宪政限权利、制权设计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政府部门,但鉴于中国的现状和国情,在中国握有公权力的机关不仅仅限于政府部门,实际上在中国有许多非政府部门也掌控着大量的权力资源,有很多非法侵权行和侵权事件就是产生于那些所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非行政机构和部门,包括党的基层组织部门。这些由政府和非行政机构在社会上织编成巨大的权力网,罩在人民的头上。由于这些部门权力行使的边界不清,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产生的负面后果和影响最终都落到政府和执政党的头上。因此,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不仅仅是对政府部门,而且是对掌有公权力的所有部门和机构。任何公权力部门和机构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他们的公权力的来源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由人民授予,不允许存在权力无限或权利无限的组织和个人也不允许有不受宪法规范的权力或权利。目前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公权力部门之间的边界不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程度不一,对自己权力有利的,对本部门有利的就扩权,过度用权,对自己不利的或没有利益的就装聋作哑不办事、不作为。实际上各个部门真正的权力又集中在部门的“一把手”手上,这些“一把手”有着部门的绝对权力,因此也产生了绝对的腐败,所以“一把手”出门题成为了官场上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中国的宪政建设最迫切的要着力解决的是具体掌握公权力部门权力下放限制、制约和监督。这些部门是直接侵犯人民权利的第一人。中国不搞“三权分立”,相互掣肘,但必须实行权力分工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必须将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分开,否则又当球员又当裁判员公权力绝对不可能做到公正和正义的,除非这些官员们是天使下凡。

4、按照宪政的要义,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的独立司法权行使中的“独立”意义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不一样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是不受执政党的领导。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政党轮流执政,司法不可能随着政党轮流、替换而轮流变化接受领导。而我国是在一党执政下的独立,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我们的司法独立,主要体现为让司法检察、司法审判不受任何组织干扰和干预,要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与行政机关彻底隔离。必须承认,我国在司法领域内也出现了大量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就此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司法官员个人的素质低下和违法,大多数是受到其他权力部门的干涉和干扰导致。而司法部门之所以不能够抗拒得了这种干涉和干扰,原因就是司法部门没有真正的独立而受控与人,出现了明明是由法院管的事变成了行政部门去管,而有的明明是行政部门管理的事法院去擦手,出现“政”“法”不分,法律政策化,政策法律化的变异现象。如:在社会上经常出现地方法院成为地方政府和有关公权力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和帮凶。完全违背了司法的宗旨,法制的原则。

我国的司法部门实际上是一个以法律为武器的保障人民权利,执行党的意志的部门,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意志法律化,在实现党的主张、宗旨方面与其他部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上的之分。因此,这种司法独立无论在理论上和客观上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而是机构上的独立分工,主要目的是减少行政和其他公权力包括“一把手”对司法办案的干涉,起到制约和遏制其他公权力部门扩张与违法行,真正做到以法律手段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民的利益免遭侵犯,确实做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特色之一。

标签:宪政,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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