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湖北律师声明称,根据案情及邓玉娇的实际情况,依据纳庆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洞铅,已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要求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差旁审、监视居住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巴东警方批准,邓玉娇不得离开指定住处、会见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将予以逮捕。 在邓玉娇监视居住期间,对其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并不会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过,截至《财经网》发稿,邓玉娇的监视居住还没有来得及执行,其仍处于拘留之中。而数日以来,邓玉娇母亲与外界毫无联系,其具体下落目前也为舆论所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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