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女方又没有禁止男方生育,没有迫使丈夫做什么绝~育手术,何谈侵犯丈夫生育权?生育决定权在女方。
还茄余有一点,也可以侧面说明这个问题,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但是按照提问描述的预设情景,男方不能因此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法院也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这一点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以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禅拦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故,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
所以提问描述的情况,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并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也不可以因此起诉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因此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到法颤袭滚院,法院调解无效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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