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18时许,在重庆北碚区某电动城门口,49岁男子翁某疑似对民警的处理不满 ,就和妻子攻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随后翁某被送医抢救,但最终死亡。据悉,当地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事件,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由于目前尚无事发经过的视频举运录像,而网上所传的现场视频也几乎只记录了此事的冰山一角,第一段所述也来源于警方的初步通报。所以在案件全程水落石出之前,我们应当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不过,从该通报来看,能肯定的是翁某之死同民警枪击行为之间是具备因果关系。由于枪支不属于警械,而是武器,所以这里涉及到警方执法时,在遭遇何种情形下,能够对违法乃至犯罪者使用武器的问题。
如违法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方依法履行职责,或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则警方在警告无效之下,就可以对违法者使用包括枪支在内的警用武器。
其实,我们从常识上理解上面这条规定,也是行得通的。警察同样是公民,在面临违法者暴力袭击之下,当然可以使用必要手段反击,这属于正当防卫。
进一步讲,如果违法者的暴力袭警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那么警方使用武器将其反击致死,就构成《刑法》中的无限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警方是否要为翁某之死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段段,就在于翁某夫妻袭警使用的“暴力手段”是否已达“危及警方生命安全”的地步。
从证据角度上讲,涉事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应该记下了事件的全程,那么及时保存、提取这段执法录像,就十分重要了。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怎么看呢?
标签:袭警,称系,抢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