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360问答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口占达足增空粒顾异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两客沙兵间证要修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特批自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方针磁罪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同地核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研参剧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待齐鲜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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