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海沿岸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简称非、加、太国家) 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与经济协定。1975年2月28日签订第一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为:(1) 非、加、太46个国家的工业产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可以免税和不限量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而共同体成员国向46国出口时不要求互惠,只享受最惠国待遇。(2) 制订“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当46国34种初级产品因出口价格下跌而遭受损失时,由共同体给予补偿。(3) 共同体5年内向46国提供35亿欧洲计算单位 (合46.5亿美元) 的经济援助。1979年10月31日签订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3月1日起生效。1984年12月 18日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1985年3月1日起生效。1989年12月12日签订第四个“洛美协定”,1990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均为5年。每次续订,合作范围都较前有所扩大。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5年内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21.65亿欧洲货币单位 (约合140亿美元) 的财政援助,帮助非、加、太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解决债务危机,并在科技、文化、社会、食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一定程度合作。“洛美协定”的续订和实施是南北关系处于僵持状态中的积极因素。参加签署第四个“洛美协定”的非、加、太国家已增至6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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