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资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曲格平(八、九届)、毛如柏(十届)、汪光焘(十一届)、陆浩(十二届)、高虎城(十三届)、鹿心社(十四届)先后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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