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与此同时一些国际上的经济纠纷总是避免不了的发生,一般很多人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有两个机构值得大家关注:海牙国际仲裁法庭与国际仲裁法庭,那海牙国际仲裁法庭与国际仲裁法庭怎么区分?仲裁的适用范围又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海牙国际仲裁法庭与国际仲裁法庭怎么区分
一个是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它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组建的,作为前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1922年组建)的法律上的继任者;另一个是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它根据1899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海牙公约》(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以及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而组建。通俗地说,就是ICJ是蒋先生签字,PCA是光绪皇帝签字。是完全没关系的两个国际组织,只不过ICJ组建的时候因为战后百废待兴,所以就借了原属PCA的和平宫办公,后来也就没搬出去。现在两个机构合用海牙和平宫,但二楼大会议厅专门保留给PCA用而已。两者依法作出的法律决定(不论判决还是裁决)在国际法上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又是怎样的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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