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实行准入登记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条例规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并明确了登记的基本条件、程序和登记证管理等要求。
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型以及禁止行为等。比如,禁止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食用油、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等;禁止食品小作坊分装食品;不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市食药监局还将把条例中禁止的食品类别细化为具体的品种,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通过负面清单管理,让食品小作坊从业者和全社会都清楚哪些食品是小作坊不能生产加工的。
工具/原料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
(一)经核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依法需要预先核准的食品小作坊名称;
(三)食品小作坊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拟生产经营食品的原料和来源,以及原料来源的合法性证明;
(五)主要生产工艺;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销售区域。
方法/步骤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生产经营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前五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注销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标签:登记证,小作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