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政梁胡策 (一)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征缴相关政策 (一)劳务派遣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空亮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斗渣宽)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限额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费款所属期2021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2020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上限指标。补缴费款按照补缴年度相应政策执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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