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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家华案子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2023-11-29 03:08:23 编辑:join 浏览量:649

翟家华案子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14780号原告中国农颂察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余国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玲,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璞,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北京洞樱猛市西城区。被告翟家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朝阳支行)与被告翟家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立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帆、赵鑫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朝阳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晓玲、徐晓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农行朝阳支行起诉称:2013年1月9日,翟家华向农行朝阳支行申请尊然白金贷记卡,卡号为×××,同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阅读知晓《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2013年2月8日,农行朝阳支行受理了翟家华的申请,并给予60万元的透支额度。翟家华开卡消费后,未能清偿欠款。截至2014年3月2日,拖欠人民币649336.17元、美元732.8元。现农行朝阳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翟家华偿还欠款649336.17元、美元732.8元;要求翟家华支付自2014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它费用;要求翟家华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翟家华未出庭,但在庭前谈话时答辩称:同意农行朝阳支行的诉讼请求,争取尽快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翟家华向农行朝阳支行申请金穗贷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发卡行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乙方人民币卡在境内外使用以人民币结算,本外币合一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使用以美元结算;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有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纳桥复利;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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