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维和部队受命于联合国,指挥权是联合国秘书长,行动由联合国投票表决,中国不干涉。美国的行动大多都没有经过联合国,属私自行动。因此美国出使在各国的部队,属个人意愿。叙利亚内战,当年在联合国曾经就是否出兵问题上,中国投了反对票,因此美国非常不爽。本来美打算出兵,因中俄反对作罢。因此中国根本不会派兵。中国一向原则,是走和平路线,不干涉别国内政。中国维和部队,是中国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国际法准则,派出的军事部队。主要任务是制止冲突,恢复和平。而维和警察则由各国警方派遣,执行民事任务,履行警察职能。一是合法原则。即维和行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必须获得正当授权和明确的任务;维和部队通常要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授权建立;联合国维和人员必须接受联合国授权指挥;等等。根据这些原则,当前美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不属于维和行动。联合国官方网站还指出,由于美国在朝鲜战争中建立的所谓“联合国军”并不受联合国指挥,也不属于联合国维和部队。二是同意原则。即维和部队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其中15个理事国中,最少有九个国家赞成,而且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而且,联合国维和行动只有在冲突各方同意之后才能进行,维和部队由哪些国家组成,脊燃伏采取哪些维和措施,事先应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以免联合国维和部队成为新的冲突一方。进驻后,一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三是中立原则。参加维和的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维和部队不同于普通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它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但也曾有过违背此原则的维和行动。如1999年北约空袭科索沃后,安理会决定在科索沃部署“国际安全存在”。但北约一些部队偏袒阿族的“科索沃解放军”,推迟解除收缴其武器的日期,结果导致多起针对塞族的暴力仇杀事件发生。四是最低樱携限度使用武力原则。即维和人员不得使用武力去达到维和的目的,只有在迫不得已时——如保护战友、联合国财产,对企图使用武力者进行反击等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进行自段碰卫。否则,只能撤出。如1993年,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维和部队企图强行解除索马里各派武装,遭到武装袭击。美军动用武力实施报复,结果遭到更大规模的反击,共有102名维和人员阵亡,其中美军阵亡44人。由于维和人员损失巨大,而且完全失去了当地民众的支持,维和部队被迫于1995年 3月3日全部撤出索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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