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了足协罚宏兴已"尽其所能" 一死角不处理或无济于事2016-05-21 10:48 [来源]:网易体育 今年4月1日,中国足协向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下发了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现阶段,中国足协对违规违纪处罚的依据就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国足协对宏兴的处罚分为俱乐部、官员和运动员两部分。 足协对武汉宏兴柏润的处罚为:一、取消注册资格;二、该场比赛比分作废、计为武汉宏兴柏润足球俱乐部队0-3负;三、罚款人民币20万,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1条、第66条、第101条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1条规定: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处罚比分作废,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 第66条规定: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限制或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上述处罚可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1.略念唤。2.其他俱乐部队每出现1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3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格。 第101标明的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足协对武汉宏兴柏润俱乐部的处罚结果,除罚款数额外,取消注册资格、比分作废已达到足协这个行业协会所能做到的上限! 足协对宏兴22名官员、球员的处罚:一、终身禁止张震、田晶、张伟君、张晓龙、李文强、金鑫、柴雷、李欣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二、停止徐凌、曹西博、李东旭、陈浩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36个月;停止周睿、魏贤俊、司骏、朱成、李方青、严琦、陆雷、李亚京、侯文喆、饶尧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24个月。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55条、第66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38条。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55条4点中最严厉的处罚为:以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赛4场,并处罚款至少20000元。第66条略(上文已提到)。 第11条规定:(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第17条第1款规定为:罚款不应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 第12条规定: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组织都适用:(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罚款。(四)退回奖项。(五)禁止转会。(六)取消注册资格。(七)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八)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13条规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一)警告(黄牌)。(二)罚令出场(红牌)。(三)停赛。(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碧带(五)禁止进入体育场(馆)。(六)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38条规定:合并处罚。(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通过对足协对宏兴22名官员、球员的处罚结果来看,终身禁止张震、田晶、张伟君、张晓龙、李文强、金鑫、柴雷、李欣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是足协处罚肇事者的最高罚单。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足协这个行业协会对宏兴柏润俱乐部取消注册资格以及对8名队员终身禁赛的处罚下了重拳,这已是最高处罚。但是,对宏兴这支业余球队来说,足协对他的约束力实悔高芦在有限。除这些受罚球员和官员外,投资人可以在下半年另起炉灶,宏兴打不了不玩了,再成立一家名称如“兴宏”的俱乐部继续出战业余联赛,也有机会通过业余联赛继续获得未来参加足协杯的资格,而类似宏兴群殴苏宁球员的“惨案”还有可能继续发生。 足协对宏兴俱乐部、球员、官员的处罚确实严厉,但对其他责任人的处罚呢?足协在官方处罚通知只是说了只言片语:对于该事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其他相关人员、单位,我会将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向有关部分反映。换而言之,宏兴投资人暂时“没事”。很遗憾,足协对宏兴出现的这种损害中国足球形象的暴力事件,没有对投资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 即使中国足协做出禁止投资人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该投资人会不会偷梁换柱在背后继续操纵新成立的业余俱乐部?足协该拿出什么方法、方式和力度去进行监管?对于宏兴暴力事件的处罚,足协作为行业协会基本完成了自己的职责,那么接下来是不是该轮到司法部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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