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有事可以找政府,包括方方面面,但是政府机关也是由工作人员来进行行政行为的,其必须按照行政法规来行政,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违反法律,损害公众的利益,所以行政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行政法规都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为“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为“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为“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如下:
(一)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同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同一级和上一级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特征:
(1)表现形式多样;
(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丰富,覆盖范围广;
(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易变性,灵活性强,可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4)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存。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
法律依据:《行政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法规都包括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行政法规是有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使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施行严惩不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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