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携岁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关于第(一)项中\"最低生活费用\"的确认,根据《缓枝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2条的规定,《劳动法》第49条中的\"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扰隐敏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家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 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附件。 之后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新规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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